(2015)昌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峰与澳风国际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峰,澳风国际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安峰,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秀敏,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澳风国际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枫竹苑二区未来假日花园二期综合楼1号楼13层1305室。法定代表人王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书,女,1992年3月25日出生。原告安峰与被告澳风国际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峰诉称:2012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实质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期限从2012年10月26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月租金第一年每月4500元,第二年每月5000元,被告按季度支付房租,逾期3天支付房租视为违约。2014年1月26日,被告应缴纳房租15000元,但被告拖欠房租不予支付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催缴无果。同时被告在房屋内违法装置隔断,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拆除费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故意拖欠房租,应及时返还,同时超过约定期限,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应按照合同第六条第三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支付原告。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租赁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从2014年1月26日起拖欠的房屋租金,暂算至起诉日为15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4、依法判决被告拆除隔断恢复原状及支付后期恢复费用1000元;5、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盖有“澳风国际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三十六分公司”印章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印章并未在工商局备案,且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现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故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彩云人民陪审员 王会清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