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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巩启波与秦继胜、龚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启波,秦继胜,龚领,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巩启波,农民。被告秦继胜,农民。被告龚领,农民。被告王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启波诉被告秦继胜、龚领、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巩启波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