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义宝与宋庆友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宝,宋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刘义宝,汉族,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宋庆友,现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刘义宝与被执行人宋庆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义宝收到申请执行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