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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香美与任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美,任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王香美,女,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任金水,男,1969年1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美与被告任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5元,减半收取4227.5元,由原告王香美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玉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