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小兰走私毒品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257号罪犯李小兰,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原住湖南省宁远县湾井镇下寨岗村*组,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3)保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399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月二十六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小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兰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