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吴某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立成,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新,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吉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立成,被告吴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4年10月29日在邵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因被告离异后单身,原告同情被告的遭遇,2014年7月开始与被告以普通朋友交往,登记结婚后开始同居,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从不与原告谈及其工作和对外事务,从不透入其经济收入情况,但由于是刚结婚就试着去适应被告的性格。2015年2月2日原告因宫外孕就诊于邵武市立医院手术治疗,住院治疗7天,被告对原告置之不理,从没有陪同和护理原告。出院后,被告也不在家照顾原告,任原告自生自灭,为此,从2015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多次电话谈离婚一事,被告也同意,但因被告要求原告补偿而协议离婚未果。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新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原、被告年龄相差很大,但双方夫妻感情还是很好。2015年2月2日原告因宫外孕就诊于邵武市立医院治疗,住院7天,期间被告都有在医院照顾原告。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经济上不能满足原告的物资要求。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书证二份:证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到邵武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结婚证号:xxx,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2:《出院小结》一份。证实:2015年2月2日原告因宫外孕就诊邵武市立医院治疗手术治疗,住院7天,被告对原告置知不理,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以上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认为。对证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都有在医院照顾原告,虽原、被告年龄相差很大,并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吴某新未提供证据。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4年10月29日在邵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从不与原告谈及其工作和对外事务,从不透入其经济收入情况,但由于是刚结婚就试着去适应被告的性格。2015年2月2日原告因宫外孕就诊于邵武市立医院手术治疗,住院治疗7天,被告有到医院陪同和护理原告。出院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遂以双方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被告认为双方虽年龄相差很大,但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主动要求与原告和好。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希望双方都能冷静理智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积极寻找解决婚姻问题的途径。希望能多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给自己也给对方一个机会。现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明确表示要求与原告和好,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新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吴某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肖吉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连爱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