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德恩与福建省联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恩,福建省联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46-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恩,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琼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联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分水格工业区(金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52325763。法定代表人吕良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恩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联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联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联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德恩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4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福建省联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完全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琼华,其未能到庭举证被执行人福建省联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福建省联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同时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福建省联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