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媛萍与胥卫明、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媛萍,胥卫明,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楚禹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69号申请执行人田媛萍。委托代理人XX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胥卫明。被执行人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盐埔路1号。法定代表人胥卫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22和平大夏12楼。法定代表人顾伟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楚禹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黄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海洋,该公司董事长。田媛萍申请执行胥卫明、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木业公司)、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诚投资公司)、连云港市楚禹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禹宾馆公司)借款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连仲裁字第0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确定:一、胥卫明给付田媛萍借款本金393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胥卫明支付律师费19万元。三、顺天木业公司、远诚投资公司、楚禹宾馆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来、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720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田媛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顺天木业公司、楚禹宾馆公司的房地产均已被江苏银行设置抵押,暂无法处置。远诚投资公司也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胥卫明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0)连仲裁字第06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王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宇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