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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关于于洋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93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于洋。被执行人王海涛。关于于洋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赵云山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