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秦某、马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马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42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马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马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雪松、被告人秦某、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秦某、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6次纠集沈某、何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港市南丰镇等地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秦某聚众赌博6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6560元;被告人马某聚众赌博5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56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秦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沈某、何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人民中路32号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000元。2、2014年6月某日,被告人秦某、马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蓬某、何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芮某经营的装卸站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000元。3、2014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秦某、马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蓬某、沈某、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芮某承包的鱼塘处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00元。4、2014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秦某、马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蓬某、沈某、何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人民中路32号金某家中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000元。5、2014年6月10日晚,被告人秦某、马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沈某、何某、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港市南丰镇东联村第9组31号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00元。6、2014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秦某、马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沈某、何某、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港市南丰镇东联村第9组31号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60元。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6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200元,现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何某、沈某、卢某、陈某、蓬某、高某、芮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相关照片、暂扣款专用收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被告人秦某、马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马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马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马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秦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