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莫伟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莫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莫伟洪,男,地址广东省高要市新桥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伟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伟洪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莫伟洪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61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麦锢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