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庄月秦与蔡宝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月秦,蔡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庄月秦,女,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蔡宝山,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庄月秦与被执行人蔡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5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