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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与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保字第13号申请人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EROME,FRANCOIS,DENISDUPREZ,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兰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关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了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中国贸仲京(沪)字第003709号。2015年3月2日,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同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仲裁反请求案。2015年7月1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转来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334141.54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提出仲裁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额在15334141.54元内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戴永梅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