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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