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焕成与李宗显、仪云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成,李宗显,仪云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511号原告王焕成,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宗显,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仪云娃,女,汉族。系被告李宗显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成与被告李宗显、仪云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李宗显、仪云娃户籍住址均为河南省栾川县合峪镇合峪村。现二被告均已不在我辖区居住,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应退还原告王焕成。审 判 长 何冠军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黄露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