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6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沈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本区同凯路、老卫清路、蒙山路、卫东村的13家店铺内设置赌博机共计13台,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赌博机及赌资1,395元;被告人沈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某、熊某某、李甲、宋某某、黄某某、李乙、郭某某、邱某某、方的连、陈甲、陈乙、刘某某、张某、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赌博机认定书,被告人沈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赌资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