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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铁宝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301号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你与宋铁宝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源民四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朱国平存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审判员 金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