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秀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刑初字第005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吕秀凡,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宝坻区,汉族,文盲,捕前是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白永举,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秀凡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秀凡及其辩护人白永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吕秀凡与被害人周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关系不睦。2014年12月26日晨,被告人吕秀凡与被害人周某1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被告人吕秀凡用手扇击被害人周某1面部,并用脚踹周某1头、面部,后又持家中的铁锨,用锨头猛戳周某1胸部数下,并拍击周某1腰、背部数下,致被害人周某1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1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造成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合并胸骨、肋骨骨折致血胸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秀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秀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的主持下,公诉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吕秀凡进行了讯问,并向法庭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吕秀凡犯罪的事实。庭审中,被告人吕秀凡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解是被害人周某1首先动手打其。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吕秀凡虽经鉴定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但其同时具有癔症性格,容易产生强烈的情绪波动,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其精神状况;2、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吕秀凡虽有伤害行为,但其并不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3、吕秀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综上,请求法庭对吕秀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周某1与被告人吕秀凡系夫妻,二人平日关系不睦。2014年12月26日早上,吕秀凡与周某1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厮打中,吕秀凡先后用手扇击周某1面部,用脚踢踹周某1头、面部,持家中铁锨猛戳周某1胸部,并持铁锨拍击周某1腰、背部数下,被害人周某1因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合并胸骨、肋骨骨折,致血胸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秀凡拨打电话将与周某1打架之事通知其女儿周某2,周某2赶回家后拨打了120,随后吕秀凡到村口接救护车并为救护车指路,途中疾病发作,后被送往医院救治。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吕秀凡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6日13时许,其看见同村周某1家门前停着一辆救护车,周某1的大女儿在哭,说周某1死了。后其看见周某1仰面躺在他家正房东边的小屋里,于是打电话将周某1死亡的情况通知了村长王某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6日13时许,村民吕某1来电话说周某1、吕秀凡夫妻打架,周某1死了。其到周某1家时见周某1的大女儿在家,家里正准备给周某1办理后事,其打电话将情况通知派出所民警。其还证明,周某1夫妇经常打架,有时还动手,一般是吕秀凡打周某1。3、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本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尹庄子村街北东区36号周某1家。其家为坐北朝南正房四间(三间东跨一间),跨间内西南角门后有一木锨,东北角杂物上有一双迷彩棉鞋,左脚棉鞋上有一处血斑;跨间东北角杂物上有一VCD机,机箱上有一处血斑,跨间东北角地面上有一副白色线手套,手套上有血斑;跨间内北侧杂物上有一棉被,棉被上有一处血斑。现场血迹均已提取。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周某1枕部可见8×7.5厘米皮下出血,右枕可见4×3.5厘米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耳廓可见2×0.3厘米挫裂创,右面部可见12×12厘米皮下出血,双眼周出血,右眉弓可见1.5厘米长划伤,左上睑可见1.9×0.2厘米挫裂创,左颧弓可见9×7厘米皮下出血,左耳廓可见3×2厘米皮下出血,人中可见2×1厘米表皮剥脱,上唇可见5.5×2.5厘米粘膜出血,上唇系带破裂,下唇可见2.5×2厘米粘膜出血;胸廓变形,胸骨处可见17×10厘米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背腰部可见广泛皮下出血并可触及握雪感,其间可见多处表皮剥脱;臀正中可见7×6厘米范围内散在皮下出血,臀部右侧可见12×5厘米皮下出血;左肩、左上臂可见20×15厘米皮下出血,其间可见1×0.5厘米、1.2×0.6厘米表皮剥脱,左腕桡侧可见2.4×1.5厘米皮下出血,右上臂上段外侧可见4×2厘米皮下出血,右上臂下段后侧可见7×5厘米皮下出血。经解剖检验,被害人头皮损伤对应处可见皮下出血,右侧颞肌出血。胸骨体下端骨折,左侧第2肋至第5肋于腋前线处骨折,骨折周围肌肉出血,左肋第6肋至第10肋于脊柱旁骨折,骨折周围肌肉出血;右侧第2肋至第6肋于锁骨中线处骨折,骨折周围肌肉出血;双侧胸腔可见血液,量均约200毫升;心包腔内可见150毫升血液;左室心尖处可见2.5×1.5厘米破裂口,深达心腔;右心室胸骨面可见3×2.5厘米心肌挫伤,其间可见破裂口,并深达心腔;后纵膈可见出血,背腰部广泛脂肪肌肉出血,伴有软组织挫灭,体内部深层肌肉出血。分析意见,被害人周某1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造成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合并胸骨、肋骨骨折致血胸死亡。5、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送检吕秀凡左、右手指甲拭子,吕秀凡右手手背上的血斑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吕秀凡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吕秀凡左脚拖鞋上的血斑,现场提取的手套、左脚迷彩棉鞋、VCD机、棉被上的血斑DNA分型一致,且为周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周某1、吕秀凡为周某3的生物学父母的几率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6、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6日10时30分许,母亲吕秀凡来电话说“那玩意死了”,其问谁死了,母亲一直就说“死了、死了”。其和弟弟周某3赶回家,见父亲躺在东跨间,张着嘴、闭着眼,脸上有伤,已没有呼吸和心跳,于是其打电话叫了救护车。后其看见母亲站在前院,目光呆滞,额头上有血,一看就是犯病了。母亲自己从院里出去后不久其也出去接救护车,等接到救护车时见母亲在救护车上了。经大夫检查确认其父亲已经死亡,后其随着救护车将母亲送到医院。母亲小时候有抽风的毛病,之后精神就有问题了,犯病时语无伦次,爱打人,其姐弟和父亲都被打过。父母关系不好,小时候父亲经常打骂母亲,后来父亲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因为母亲是急脾气,父亲发闷,两个人说事时母亲说了半天父亲也不吱声,母亲急了就打父亲两下,父亲也没反应。7、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宝坻区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医生。2014年12月26日11时许,其随救护车到林亭口镇尹家村救治一名叫周某1的病人。在救护车开到尹家村村口时,一名叫吕秀凡的妇女拦救护车,吕秀凡上车后给他们指路,不一会儿吕秀凡就开始抽搐,身体僵硬,意识不清。医护人员对吕秀凡进行了紧急救治。到病人家后,见病人为男性,面朝上平躺在地上,眼周有瘀斑,经诊断确认其已死亡。随后救护车将吕秀凡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上述内容且有宝坻区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护工赵某的证言证明。8、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6日上午,二姐来电话说家里出事了。后其和二姐赶回家,见父亲躺在东间屋西北角地上,双眼青肿,右耳有伤,已没有呼吸。其母亲精神有问题,以前吃过治精神病的药,但没去医院看过。母亲犯病时六亲不认,谁都打,有什么家伙用什么家伙,没轻没重,犯病的时间也不固定。9、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6日上午10时许,妹妹周某2来电话说父亲在家出事了。其赶回家时见父亲躺在东跨间,脸上有伤,已没有呼吸,后经医生检查确认父亲已死亡。母亲吕秀凡精神有些不正常,犯病时脾气暴躁,对家里人又打又骂,跟父亲动手打架不分轻重,拿东西就打,根本不管父亲死活。其父母感情很不好,小的时候是父亲打母亲,后来母亲犯病了,就开始打父亲。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6日17时许,其赶到岳父家时见岳父的尸体停放在堂屋中间,在场民警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其发现岳父眼睛青紫,耳朵有出血的地方,妻子周某4说是岳父母打架时岳母将岳父打死的。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6日12时许,其听周某1的大女儿说周某1死了,后看见周某1躺在他家东屋的地上。周某1平日外出打工不在家,他妻子吕秀凡性格偏激,很少跟人交流,跟正常人不一样。1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周某1平时外出打工,只在麦收时回家,周某1在家时经常听见他们夫妻吵架。2014年12月26日7时许,其听见吕秀凡和周某1吵架的声音,当天中午得知周某1死了。1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6日7时许,其听见周某1夫妻吵架,8时许其送外孙女去上学,听见他们还在吵,到了中午听说周某1死了。周某1和吕秀凡夫妻关系不好,吕秀凡特别爱吵架,只要周某1回家,吕秀凡就和他吵,并且能听到吕秀凡骂周某1。1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周某1的妻子吕秀凡脾气特别暴躁,爱和周某1吵架,经常能听到吕秀凡喊骂。15、证人吕某2的证言证明,其四妹吕秀凡从四五岁开始就总抽风,犯病时倒在地上口吐白沫。吕秀凡脾气特别急,与她丈夫关系不好,平时总是吵吵闹闹。吕秀凡的三姐吕秀敏亦证明吕秀凡从小有抽风的毛病。16、被告人吕秀凡供述,其丈夫周某1平时外出打工不在家,2014年12月24日周某1回家后,其让周某1去找村干部量量前几天分的地是否够数,周某1不去,二人就吵过架。26日起床后二人为此事又吵架并动手,其打了周某1几个嘴巴,周某1将其按在地上,其用脚用力踹周某1的脸将周某1踹开。周某1起身后拿起屋里的木锨朝其过来,其抢过木锨,用木锨头顶着周某1前胸,周某1也使劲往前顶,其一撤木锨周某1就过来了,其闪开后推了周某1后背一下,周某1趴在地上,其用锨头朝周某1后背拍了几下,周某1不动了。其掐周某1人中,还解开周某1上衣划拉他前胸,周某1没有反应,其就给女儿周某4打电话说了跟周某1打架的事。后其女儿和儿子都回来了,其去路边等救护车,上车后感觉自己有点晕,医生给其打了针,后其被送到了医院。1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吕秀凡在2014年12月26日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无精神病,其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与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18、户籍证明材料证明了吕秀凡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情况。经当庭质证,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针对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吕秀凡的精神状况能否影响其量刑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在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委托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被告人吕秀凡在案发时是否有精神病以及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确定吕秀凡在案发期间无精神病,且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完全责任能力。但本案多名证人均证明吕秀凡在幼年时曾患过抽风病,此后脾气暴躁,犯病时经常动手打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亦载明吕秀凡存在癔症性格,此虽不属于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不属于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在量刑酌情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秀凡与被害人周某1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互相厮打,吕秀凡持木锨击打被害人胸部、背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吕秀凡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吕秀凡的辩护人所提应考虑吕秀凡的精神状况及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请求对吕秀凡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秀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29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孙连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善密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