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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许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许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中兴路35号三楼310室,组织机构代码为05249084-9。法定代表人宋强。委托代理人殷建国,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许林,男。上诉人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3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理由:本案本质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许林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东莞市厚街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采信。原审裁定驳回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