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凉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6月1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凉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甘肃诚信种业公司技术员张某乙非法在武威市凉州区长城乡大湾村一组制种玉米种子86亩,前期投入8000元及1002斤亲本种子,当年秋收后张某甲以每公斤2.1元的价格收购湿玉米果穗85945公斤,收购总金额为180484.5元。2014年3月,张某甲将收购的玉米湿果穗转商处理得款80000余元,后支付农户种子款68000元,用化肥抵顶种子款77135元,除去前期投入亲本种子款8000元,拖欠剩余种子款27349.5元未支付。2014年6月,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向农户付清全部拖欠的种子款,凉州区长城乡大湾村一组请求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由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协议及抵顶种子款化肥发放清单、收条、保证书、户籍信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而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将欠款全部付清,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罗生奇审 判 员 康晓明人民陪审员 张建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