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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立娟诉被告王君平、赵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娟,王君平,赵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徐立娟,女,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王君平,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赵玉环,女,1967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娟诉被告王君平、赵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于翔洲人民陪审员  吴小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