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立娟诉被告王君平、赵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娟,王君平,赵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徐立娟,女,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王君平,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赵玉环,女,1967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娟诉被告王君平、赵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于翔洲人民陪审员 吴小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