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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立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6日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36000元,原告陪送有个人用品一部,现存放于被告家。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缺乏婚姻基础,婚前了解不够,致使原被告婚后纠纷不断,被告疑心过重,经常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插足,被告以此为由经常打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劝说无效。2015年农历正月十四,被告再次以原告对其不忠为由,打骂原告,原告遂回娘家居住至今,此间被告未作任何和好工作,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对她很好,她经常和其他男人网聊,偶尔打架也是她先动手的,虽然结婚时她欺骗了我,但既然结婚了我就想和她好好过日子。如果离婚的话,原告应返还我36000元彩礼,还有我在原告父亲工厂工作45天的工资,一个月33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6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不信任产生争吵,2015年正月十四原被告分居。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有一定感情。二人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虽因缺乏信任与沟通时有矛盾,但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从挽救一个婚姻家庭的角度出发,如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能够相互沟通,发现自己的缺点,并包容、信任对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钱立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闫白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