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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破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破字第2-1号申请人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债权人分别达成破产债务和解协议,由第三人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华东接收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黄庆、杨淑群的全部股权,注入价值约9000万元的资产对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整合,并就申请人的债务金额、偿还方式、期限、债务担保等事宜妥善进行了解决;请求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破产宣告前,分别与第三人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华东等就申请人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资产注入、债务清偿及担保等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有利于破产清算企业的资产整合,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终结破产清算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向 勇审判员 伍 杰审判员 张朝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