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城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忠君与杜艳伟、任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君,杜艳伟,任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城民初字第440号原告:王忠君,男,生于1972年12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植强,西峡县西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杜艳伟,男,生于1976年12月17日,汉族。被告:任建伟,男,生于1970年4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告王忠君与被告杜艳伟、任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君于2015年7月16日以找不到被告杜艳伟、任建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王忠君负担。审 判 长 彭中立审 判 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申 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