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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城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忠君与杜艳伟、任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君,杜艳伟,任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城民初字第440号原告:王忠君,男,生于1972年12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植强,西峡县西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杜艳伟,男,生于1976年12月17日,汉族。被告:任建伟,男,生于1970年4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告王忠君与被告杜艳伟、任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君于2015年7月16日以找不到被告杜艳伟、任建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王忠君负担。审 判 长  彭中立审 判 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申 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