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钟朝鹏诉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朝鹏,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朝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朝鹏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朝鹏,被上诉人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周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争宠物萌萌是一只已绝育的本地公猫,为钟朝鹏捡拾的流浪猫。哆趣公司是一家宠物诊所,具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2014年11月9日,因萌萌有尿血现象且小便频率高,钟朝鹏的朋友沈X带萌萌到哆趣公司处就诊,医生窦XX(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为萌萌做了X光、血常规等检查,X光片显示无膀胱结石,直肠有硬大便,肾脏肿大,哆趣公司对萌萌连续3天进行药物注射治疗(使用了抗生素和地塞米松)。为此,哆趣公司收取了治疗费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700元。2014年11月19日,因萌萌有呕吐现象且小便小不出,钟朝鹏和沈X带萌萌再次到哆趣公司处就诊,窦医生触诊后认为萌萌膀胱充盈,为萌萌做了化验、血常规等检查,在告知钟朝鹏和沈X后在全麻下给萌萌做了导尿手术(术前诊断为尿潴留),但因导尿管无法有效插入致导尿失败,窦医生告知并演示了导尿失败的结果。鉴于导尿失败,窦医生随后为萌萌做了膀胱穿刺,导出部分尿液。因两次导尿均失败,故窦医生向钟朝鹏陈述分析了尿道被结石堵死的可能,若有结石,膀胱穿刺也只是临时性措施,长久之计便是做造口手术或实施安乐死,为此钟朝鹏情绪十分激动,当日将萌萌带回。当天,哆趣公司收取了各项费用共计800元(化验300元、血常规50元、麻醉200元、导尿管150元、膀胱穿刺100元)。2014年11月20日,钟朝鹏带萌萌到A(上海)宠物诊所有限公司(B国际动物医院)(以下简称B医院)治疗,B医院医生经触诊发现萌萌的膀胱并不很充盈,且发现检查台上有少量尿液,怀疑是膀胱炎和尿道痉挛,故予以导尿、输液、使用抗生素、住院观察治疗。为此,B医院收取了各项费用共计1,942.28元。在B医院治疗时未发现萌萌身上有伤痕。2015年1月钟朝鹏诉至原审法院称,哆趣公司两次一共收取钟朝鹏1,500元,但其错误的诊断、低下的手术水平和职业操守不仅使萌萌遭受了很多不必要的痛苦,给钟朝鹏也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哆趣公司作为一家宠物诊所,既没有及时充分地和钟朝鹏沟通诊疗结果,也没有充分征询钟朝鹏的意见就实施其所谓的治疗行为,已经损害了钟朝鹏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且哆趣公司为了谋取高额手术费用,胡乱作出判断,不惜夸大病情,利用宠物主人对宠物的感情,置宠物于不顾,企图误导钟朝鹏作出错误判断,做出伤害宠物健康的治疗行为,同时让钟朝鹏蒙受了不必要的精神伤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钟朝鹏请求:1、判令哆趣公司退还向钟朝鹏收取的诊疗费1,500元;2、判令哆趣公司承担钟朝鹏为萌萌另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1,942.28元;3、判令哆趣公司赔偿钟朝鹏各项损失、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550元;4、判令哆趣公司向钟朝鹏赔礼道歉;5、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哆趣公司承担。审理中,钟朝鹏明确其第3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哆趣公司赔偿钟朝鹏各项损失费(惩罚性赔偿)4,500元、误工费1,157.70元、精神损失费892.30元,交通费不再主张。哆趣公司辩称,哆趣公司是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宠物医疗诊所,为钟朝鹏的宠物猫实施相关治疗的医师也具有相应的资质。哆趣公司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尽到了相关的告知义务,也履行了所有的基础检查,哆趣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也符合物价局规定,哆趣公司认为自己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宠物医疗引发的纠纷,是关于动物和兽医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的是人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宠物应视为财产,归宠物主人所有,故宠物医疗纠纷应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样属于侵权之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均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钟朝鹏以哆趣公司对宠物猫有误诊、治疗失败为由要求哆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举证规则,钟朝鹏应对哆趣公司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及治疗失败负有举证责任,但钟朝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观点,理由如下:1、系争宠物猫第一次到哆趣公司处就诊的时间系2014年11月9日,病因是尿血、小便频率高,第二次到哆趣公司处就诊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病因是呕吐和小便不出,两次就诊的时间间隔超过了一周,且两次就诊的病因完全不同,故无法认定第二次就诊系第一次就诊失败后的再就诊。2、哆趣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的治疗中向钟朝鹏当场演示了导尿失败的过程,即使哆趣公司推断的导尿失败是结石堵死尿道造成系错误,但哆趣公司采取的膀胱穿刺实际上也是为了避免宠物猫的病情有进一步恶化,从第二天即11月20日B医院为宠物猫的就诊情况来看,触诊膀胱并不很充盈,宠物猫还在检查台上有小便,可见哆趣公司为宠物猫实施的膀胱穿刺一定程度上让宠物猫的病情有了好转,故膀胱穿刺在当时是一种针对性的有效治疗,不属于错误治疗。3、哆趣公司在分析导尿失败的原因可能系尿道被结石堵死造成的情况下向钟朝鹏提到了造口手术及安乐死,但此仅仅是哆趣公司的一种建议,并非哆趣公司要强行实施的一种治疗,钟朝鹏有权作选择事实上钟朝鹏也作出了自己的选择。且临床上为公猫实施尿道改口手术是防止公猫尿路阻塞复发的有效治疗手段,故钟朝鹏称此是哆趣公司为了谋取高额手术费用胡乱作出的判断不能成立。综上,钟朝鹏不能举证证明哆趣公司有误诊、治疗失败的情况,故钟朝鹏要求哆趣公司退还宠物猫在哆趣公司处两次就诊的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钟朝鹏要求哆趣公司赔偿宠物猫在B医院发生的诊疗费,毫无理由,不予支持。因受伤主体是宠物猫,故钟朝鹏主张自己的误工费及其他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另钟朝鹏以宠物猫受到伤害给钟朝鹏自己带来精神伤害为由要求哆趣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法院认为,虽然钟朝鹏与其宠物猫在相处中产生了一定的感情,但本案宠物猫只是一只普通的本地猫,且为流浪猫捡拾而来,并不具有特定纪念物的意义,且宠物猫并没有因哆趣公司的治疗行为而发生死亡或伤残的后果,钟朝鹏提供的照片自称拍摄于2014年12月17日和2015年2月1日,且钟朝鹏认可在B医院处治疗时还看不出宠物猫身上有伤痕,故照片中宠物猫身上的疤痕不能认定即是在哆趣公司处治疗时留下,退而言之,该疤痕也未达到伤残的程度,故钟朝鹏主张精神损失费,要求哆趣公司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钟朝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朝鹏负担。判决后,钟朝鹏不服,上诉坚持认为哆趣公司对宠物猫存在误诊、治疗失败的情况,给上诉人的宠物猫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也给上诉人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被上诉人哆趣公司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仍同一审中的争议焦点,即哆趣公司对上诉人的宠物猫是否存在误诊、治疗失败的情况。对此原审法院已作了充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重复。上诉人虽坚持原审时的主张,但其在二审中并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而针对其主张,原审法院已充分详细阐述了采纳与否的理由,本院经核原审法院判决的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钟朝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胡起达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左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