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文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灯光装置失灵的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漳浦县霞美镇沿漳东线往旧镇镇方向行驶,途经漳东线814千米又100米路段,未能注意前方路况,其驾驶的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欲驶入道路右侧的“银泰汽车维修厂”时,与前方同向由陈某华醉酒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该货车左前轮又碾压陈某华,致陈某华躯干部毁损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某甲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即停车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通警察调查,并在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3月24日,经漳浦县霞美镇山前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甲及肇事车辆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人刘某春与死者陈某华的家属张某煌、陈某治、陈某辉、陈某伟、陈某英已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春赔偿死者家属张某煌、陈某治、陈某辉、陈某伟、陈某英因陈某华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万元。赔偿款已履行。死者家属张某煌、陈某治、陈某辉、陈某伟、陈某英均对被告人刘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刘某甲到案经过的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单、民事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人刘某乙、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和福建达通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能注意前方路况,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灯光装置失灵的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艺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