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郑志凌与郑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凌,郑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凌,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燕英,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郑志凌与郑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郑燕英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福新东路1号韩阳煌都x幢x层x号房,申请人分得执行款29348元,经查,被执行人郑燕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经咨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