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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2249号原告张某,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晨,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