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甲与被告贺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577号原告贺某甲,女,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原告贺某乙,女,汉族,1949年4月27日出生。原告贺某丙,女,汉族,1958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新高,邵东县昭阳法律报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丁,男,汉族,1936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顺喜,男,住址同上,系贺某丁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与被告贺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负担。审 判 长 陈代宏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黄胜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