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硕与执行高云如、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硕,高云如,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张硕,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夏津县城区高庄街8号内20号。被执行人高云如,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高发源地村271号。被执行人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洪,住夏津县开发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负责人安周军,住夏津县南城街287号本院在张硕申请执行高云如、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夏民初字第17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依法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94313.34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宗涛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献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