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中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中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70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联通小区二单元二楼。法定代表人郑永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依据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4)2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因永定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以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并正在执行中,因此本案由永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和协调处理。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五)项关于“辖区内多个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同一,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便于案件协调处理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4)25号仲裁裁决一案由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佐兵审 判 员 王大庆代理审判员 覃玉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