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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仁钦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仁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42号罪犯王仁钦,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仁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4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4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仁钦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3年9月因在《春芽报》刊稿奖1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仁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4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