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桂林市和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吴松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和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和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青岭路29-1号。被执行人吴松,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和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2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胜代理审判员 蒋熙山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