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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李凤侠与大连润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侠,大连润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动漫游产业管理办公室,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侠。委托代理人:祖平,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芳(系李凤侠配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润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大连盛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185号。法定代表人:戴玉琦(已去世)。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动漫游产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号。法定代表人:栗冬生,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志,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敏江,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产业化基地高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景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异,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爱贤街8号19层-1号。法定代表人:于景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鲜芳,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凤侠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凤侠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及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凤侠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益的正当处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凤侠撤回上诉及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860元(李凤侠已预交),一审法院未处理诉请部分的案件受理费6,413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其他案件受理费4447元,减半收取2223.50元,由李凤侠负担2223.50元,一审法院退回222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80元(李凤侠已预交),减半收取2490元,由李凤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学枝审判员  阁成宝审判员  丁大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