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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5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青犯抢夺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208号罪犯刘青,男,汉族,1993年10月1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杭萧刑初字第1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青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青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