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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飞龙与胡育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龙,胡育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942号原告孙飞龙。被告胡育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龙诉被告胡育飞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与被告先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孙飞龙负担。审判员 应 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