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飞龙与胡育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龙,胡育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942号原告孙飞龙。被告胡育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龙诉被告胡育飞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与被告先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孙飞龙负担。审判员 应 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