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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池献平与承德瀚得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献平,承德瀚得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池献平。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瀚得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池献平与被告承德瀚得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献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献平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献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10.00元,由原告池献平负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佟秀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