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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黑河市富宏煤矿与北安市巨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富宏煤矿,北安市巨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富宏煤矿。法定代表人张富祥,该矿总经理。被执行人北安市巨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黑河市富宏煤矿与北安市巨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40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