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小林起诉武胜县人民医院、武胜县教育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胜行初字第34号起诉人王小林,生于1965年11月27日,汉族。起诉人王小林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武胜县公安局、武胜县人民医院、武胜县教育局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本院判决因武胜县公安局胡作非为,将起诉人为生命进行的自卫抗议抗争认定为非法行为,并拘留10日,不给拘留决定书,使起诉人不敢行使自卫行为,受到各方面折磨,应为其行为赔偿100000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武胜县教育局伙同武胜县人民医院加害起诉人,武胜县人民医院胡乱操作,每日费用清单中只有护理费、病床费、医生诊断费、器材费,没有用药的费用,给起诉人输液中加了药,慢性毒药。使起诉人受到毒药折磨,武胜县人民医院应为其行为赔偿150000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本院收到起诉人诉状后,经审查,因起诉人的起诉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本院遂向其书面释明,要求将起诉武胜县公安局的治安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案件起诉,将起诉武胜县教育局、武胜县人民医院的医患关系作为民事案件分开进行诉讼。7月14日,起诉人王小林到庭将诉状中的武胜县人民医院、武胜县教育局更改为第三人,仍坚持行政诉讼可以解决民事纠纷,两项诉讼请求不分案处理。起诉人认为,2014年3月17日,起诉人及其母亲和亲友到武胜县政府堵车和砸武胜县教育局的门后,才同意担保治疗,不要亲人护理,教育局派人护理。教育局名为派人护理,实际是看守,不准上网,限制自由。起诉人于3月21日报警,城北派出所出警,对起诉人要求亲人护理,每天给生活费100元的请求置之不理。3月17日至23日,武胜县人民医院每天都给起诉人输液,费用清单上没有用药,只有病床费、护理费、器材费等。3月24日,起诉人要求查看医嘱,护士说起诉人是扯混经,起诉人作为病人,没有干预医生治疗和用药,医生给起诉人输了什么药,是不是毒药,有知情权,医院没有告知。起诉人担心武胜县教育局和武胜县人民医院勾结在一起,加害起诉人,给起诉人输液中加入慢性毒药,使起诉人还是头重脚轻,周身无力,身体很虚弱,因医院拒绝履行告知义务,这样起诉人就没有输液。武胜县人民医院应为其行为赔偿起诉人150000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小林将治安行政处罚行政案件和医患纠纷民事案件混在同一个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认为行政诉状可以解决民事纠纷,仍坚持在同一个行政诉讼中起诉治安行政处罚和医患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的规定,起诉人王小林请求一并诉讼的医患民事纠纷不属于以上法律规定一并审理的范围,故本院对起诉人王小林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治安行政处罚和医患民事纠纷进行分案处理,对起诉人王小林诉武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进行行政诉讼另案立案受理,对其仍坚持按行政诉讼处理的医患纠纷案件,因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并审理的范围,作不予按行政案件立案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小林起诉武胜县教育局、武胜县人民医院的医患民事纠纷的行政诉讼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波审 判 员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姝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