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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4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红与钱广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钱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92-5号申请执行人:陈红。被执行人:钱广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的(2011)明民一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钱广伟在银行的存款50650元予以冻结。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广伟在中国银行明光支行的存款(帐户为:10018997843710000000032)506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勇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会稿:案号:(2015)明执字第00492-1号拟稿:密级:校对:份数:文书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陈红,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涧溪镇鲁南村良郢组101号,身份证号码34118219830112242X。被执行人:钱广伟,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石津路,身份证号码3411271971070726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的(2011)明民一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钱广伟在银行的存款50650元予以冻结。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广伟的银行存款(帐户为:10018997843710000000032)50650元的冻结,对该帐户的标的款划拨至申请执行人陈红的银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志勇审判员杨悝审判员张克喜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