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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棣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立云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0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2月20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从而导致原被告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于2014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时被告有和好意向,原告为了孩子撤诉,撤诉后被告仍没有回家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乙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由被告张某乙抚养,原告张某甲承担孩子抚养费;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200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2月20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农历三月十七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丙,现随被告张某乙生活。原告张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均要求抚养孩子,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双方无争执。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结婚已近十五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点宽容,相互信任和关心,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有望修复,且原被告应承担起作为父母的责任,多为孩子张某丙着想,给孩子营造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原告张某甲诉求离婚,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本院不予准许。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