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郭某某,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田某某,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