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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郭某某,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田某某,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