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丁云昌与袁金德、金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云昌,袁金德,金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丁云昌。被告袁金德。被告金菊平。原告丁云昌与被告袁金德、金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清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云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金德、金菊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袁金德系朋友关系。自2005年起,两被告因经营缺少周转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3年8月15日结账,共结欠原告人民币89490元。两被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一年内归还,到期如不偿还,用工资卡抵押。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894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袁金德、金菊平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袁金德系朋友关系。自2005年起,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出借款项,2013年8月15日,双方就所借款项进行结算,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丁云昌人民币89490元(多次结欠合计),借期为一年,到期如不还用工资卡抵押”。后两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原告催要无着,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婚姻证件、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丁云昌借款的事实由两被告向原告丁云昌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对��欠之款理应承担清偿的法律责任。被告袁金德、金菊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金德、金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云昌归还借款人民币89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金德、金菊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38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魏清见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