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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神木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759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被告神木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胡某某,汉族。被告神木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系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神木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交纳。审判长  丁建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