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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建筑合同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64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建筑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和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芳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霄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