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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黄某,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余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快华,余江县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样茂,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余江县。系原告的父亲。被告吴某1,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余江县。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下半年成亲,××××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名叫吴某2,随被告方生活。结婚后被告是驾驶长途货车外出跑运输,大部分时间在外,原、被告离多聚少,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余江县阳光小区42栋2单元507室的廉租房一套由原告黄某居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提出离婚,被告吴某1表示同意,本院准许;二、共同生育的儿子吴某2由被告吴某1抚养,在协议达成时由原告黄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6000元;三、位于余江县阳光小区42栋2单元507室的廉租房由原告黄某居住使用,该廉租房内添置的家电、家俱等归原告黄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发    思人民陪审员 范海燕人民陪审员刘仁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欣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