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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终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波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430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龙泉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忠代理审判员 傅 超代理审判员 查 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