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丁瑞与陈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瑞,陈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63号原告:丁瑞,男。被告:陈爱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瑞与被告陈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瑞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瑞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迪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