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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丁瑞与陈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瑞,陈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63号原告:丁瑞,男。被告:陈爱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瑞与被告陈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瑞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瑞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迪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