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辖终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尊铃、张允存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尊铃,张允存,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辖终字第00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尊铃。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允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洁。上诉人胡尊铃、张允存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农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辖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海农商行诉称,2014年3月4日,东海农商行与胡尊铃、张允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胡尊铃、张允存将其位于东海县牛山南路50-3号之房屋出租给东海农商行作为办公用房;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胡尊铃、张允存在2014年3月31日前将房屋钥匙交付东海农商行装修;期间必须保证出租给东海农商行的门面能够正常使用等。2014年4月1日,东海农商行在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时遭到胡尊铃、张允存邻居阻挠,下水管道无法处理,空调外机无处安装,门前停车位不便停车,致使无法正常装修施工。事件发生后,虽报警但至今未能解决,以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费用由胡尊铃、张允存承担。张允存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涉案合同的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请求的金额或财产价额确定级别管辖,东海农商行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中并无请求金额或财产价额;张允存认为涉案合同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即便以该案按照涉案合同标的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标的额也只是超过1000万元却没有达到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张允存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胡尊铃、张允存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虽然东海农商行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无合同标的,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租金及支付方式等,该解除权涉及的合同金额已超过1000万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08)91号)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规定,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但该《通知》自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而本案的立案时间是在该《通知》生效之前,不能以该《通知》作为定案依据。东海农商行答辩称: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辖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故应当维持。上诉人诉称本案合同涉及金额已经超过一千万,以及法律适用的观点是不当的。本案是指定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且诉请标的并无一千万内容,另外,上诉人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理解是错误的,故应驳回其上诉。本院认为,民事纠纷依据争议标的的金额及案件的影响程度区分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江苏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本案所涉纠纷系房屋租赁合同争议,即便涉案合同金额已超1000万元,但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尚不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虽涉案争议立案时间在该《通知》颁布实施之前,但本案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立案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系在该《通知》颁布实施后,应据该《通知》内容确定级别管辖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胡尊铃、张允存就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伟巍审判员 宋新河审判员 赵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滢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