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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诸城市润浩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巨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润浩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巨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112号原告诸城市润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吕标村。法定代表人张砚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巨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北石桥诸路路南。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润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巨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城市润浩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元,诉讼保全费280元,由原告诸城市润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